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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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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投诉系统是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范围为:
依法受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依法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依法受理群众对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商标等经营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把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与为群众办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诉方必须在来安县行政区划内; 2、有明确被诉方; 3、有具体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填写真实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真实全称,地址和 电话号码。如果你需要投诉,请填写下列表单,我们会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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